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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张绍涛与被告张孙宙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周宁县人,务工,住***************,身份证号码:******************。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周宁县人,农民,住********��******,身份证号码:******************。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积平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2月相互认识,于2001年12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2年9月8日生育婚生男孩***;婚后其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有赌博、家庭暴力等各种恶习,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准与被告离婚,并判令婚生子由其负责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8周岁为止。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不一致,其称双方于1993年就认识、1998年开始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相互靠自己的��动所得维持家庭生活,即使偶有吵架也不影响夫妻感情;2013年其外出经商后原告在家照顾孩子,双方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而分居,并非原告所述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其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请求判决孩子由其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证据1:原告***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持证人为***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被告***于200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证据3: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出具的协议书一份,载明“我保证从今后如再犯以下几点就同意离婚......保证人:***”等内容。用以证明***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有赌博、家庭暴力等各种恶习。证据4:户主为***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及出生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婚生男孩*��*于2002年9月8日出生,现已经年满10周岁。被告质证称,原告提供的证据1、2、4等都是事实,其没有意见。但对证据3协议书有异议,这份协议书确实是其本人亲手写的,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证据1、2、4属于合法有效的书证,本院予以采信,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身份情况、婚姻缔结过程及婚生男孩***已年满10周岁的事实;关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方面,原告虽提供证据3即被告亲笔书写的协议书一份,但该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有赌博、家庭暴力等各种恶习,同样不能证明被告立下该协议书后存在上述错误,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被告***于2001年12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2年9月8日生育男孩***;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举证不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原告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其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及婚生子抚养的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亦不予认定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积平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晓      珍附主要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