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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俄地么日内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俄地么日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137号罪犯俄地么日内,又名俄底莫日勒,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地么日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8年8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11年5月27日止于2029年7月26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41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45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地么日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