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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明香与余德荣、张玉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香,余德荣,张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香,女,出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执行人余德荣,男,出生于1962年5月7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执行人张玉来,男,出生于1952年11月22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本院在执行陈明香申请执行余德荣、张玉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009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余德荣、张玉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明香购房款5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00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