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东城坊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邱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东城坊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邱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涿州市东城坊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邱月朋,系村主任。被告邱杰,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原告涿州市东城坊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邱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涿州市东城坊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4年6月23日中国共产党涿州市东城坊镇委员会“关于开除邱杰党籍的处分决定”中明文规定“被告贪污侵占集体9814.36元,限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上交村集体”。原告每年都派员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松青代理审判员 赵 赛代理审判员 刘翠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