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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郑根花与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根花,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根花。委托代理人:毛建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国宏。委托代理人:姜纪勇。委托代理人:胡剑飞。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根花与被上诉人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根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根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