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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柯木兰与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木兰,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538号原告:柯木兰,女,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李宗水,该公司经理。原告柯木兰与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有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木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木兰诉称,被告以公司周转为由,向我借款计710000元。当时承诺只要提前一个星期打招呼要求还款,就会归还。但我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我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710000元。按约定利率每月百分之二计算借款期间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柯木兰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事由为周转资金,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2012年3月20日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柯木兰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事由为临时周转,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2012年5月20日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柯木兰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理由为费用周转,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上述三笔合计710000元。本院认为,在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向柯木兰借款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归还柯木兰借款本金71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付清上述借款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华昌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