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徐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1号原告徐某甲。原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徐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诉被告徐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徐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军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