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仝某丁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丁,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597号原告仝某丁,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丁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丁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某丁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仝某丁负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