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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宋某甲,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