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拓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拓新建材有限公司,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79号原告德清县拓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忠。委托代理人何涛、吴渭波。被告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拓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拓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560元,保全费3180元,合计7740元,由原告德清县拓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怡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童 云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