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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江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江尧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821号原告陈玉华。委托代理人周进。被告江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与被告江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