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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玉莲、郭西省、郭素霞、郭西平与李荣、李平析产继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莲,郭西省,郭素霞,郭西平,李荣,李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莲,女,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西省,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素霞,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西平,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秉建,男,汉族,1942年3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荣,女,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平,男,汉族,1994年5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玉莲、郭西省、郭素霞、郭西平因与被申请人李荣、李平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玉莲、郭西省、郭素霞、郭西平申请再审称:本案是析产继承和分割共有财产两个诉的合并审理,一、二审判决不但遗漏了被继承人、继承人,甚至连遗产范围也没有调查清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并追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市二马路189号原两间房屋,其中一间系李玉成1983年6月8日从李春元处购得,属李玉成与芦芝云夫妻共同财产。另一间系1964年5月18日李树扬从何东方处购得,属李树扬与韩爱芝夫妻共同财产。李树扬、韩爱芝夫妻均已去世。2007年再审申请人对李树扬名下的房产经法院调解已进行了析产。一、二审判决在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确认合法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并予以分割判处,符合本案,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遗产继承范围认定不清之理由,因其未有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再审称一、二审遗漏继承人和被继承人请求追加当事人之申请理由问题。经查,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再审申请人虽然在原诉状中有郭秉建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但在一审开庭时,郭秉建放弃了其作为原告的资格,且在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向二审提出上诉时对此并未提出,故其该项申请理由,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李玉莲等四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莲、郭西省、郭素霞、郭西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代理审判员  XX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