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茹与赵韩斌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茹,赵韩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茹,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介民,男,汉族,1944年3月9日出生,系韩茹之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韩斌,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韩茹因与被申请人赵韩斌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彩礼错误。同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判后答疑的程序也不符合程序,不依程序办事。故请求撤销渭南中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赵韩斌与韩茹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因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6月14日,韩茹离家并与赵韩斌分居。结婚时按照当地习俗赵韩斌给付韩茹彩礼9700元。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以及双方家庭实际情况,酌情判决韩茹适当返还彩礼三千元,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韩茹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婚法姻司法解释法二》之规定,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彩礼错误之再审理由,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至于韩茹所称二审法院判后答疑不依程序办事之理由,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综上,韩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代理审判员 XX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