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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耿某,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