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耿某,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