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彭法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向淑群,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