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苗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苗某,男。该村民小组暂无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苗某的银行存款128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秦 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