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支小妮与赵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小妮,赵镇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89号原告支小妮,女,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赵镇山,男,约50岁,汉族,住址等不详。原告支小妮与被告赵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支小妮始终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情况,而其提供的住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所以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支小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92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39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