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偏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偏关县,现住山西省偏关县。2006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8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涛伙同赵立国(刑拘在逃),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美丽家园西侧A.O史密斯热水器店,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钳撬开店门后,盗窃店内京威盛牌广告机1台(价值人民币1568元)、顺创电热水壶2套(价值人民币285元)、A.O史密斯EWH-6B1型厨宝1台(价值人民币400元)、净水器模型2台(价值人民币400元)。作案后,赃物分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1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涛伙同赵立国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彭西一巷东口全兴便利店,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钳剪断门锁,进入店内,盗窃店内各种香烟(价值人民币5384元)、中兴I79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2元),以及oppoT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2元)。作案后,赃物分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徐某、贾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张涛指认现场照片,到案及抓获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涛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晋冬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