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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张万修与肖俊海、齐中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修,肖俊海,齐中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张万修,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肖俊海,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齐中贺,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张万修诉被告肖俊海、齐中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万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秋生陪审员  刘景耀陪审员  姜顺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