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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蕾与赵海滨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蕾,赵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张蕾。被申请人赵海滨。申请人张蕾与被申请人赵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1、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产权证号为并字第00025013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118号34号楼二单元208号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2、本案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海滨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118号34号楼二单元208号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