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兰与黄长春、第三人唐润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兰,黄长春,唐润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兰,女,生于1986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长春,女,生于1970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第三人唐润秀,女,生于1965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上诉人张兰与被上诉人黄长春、第三人唐润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兰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4月12日,上诉人张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兰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祖明审 判 员 罗乔军代理审判员 安建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