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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舒有芳与方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有芳,方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舒有芳。被告:方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有芳与被告方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有芳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舒有芳负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