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舒有芳与方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有芳,方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舒有芳。被告:方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有芳与被告方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有芳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舒有芳负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