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73号原告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雨田,南部县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宗涌,南部县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