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执1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1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钦州市三沿路33号。被执行人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来宾市东二路180号嘉美商业中4-2号。法定代表人李星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经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号嘉美商业中心-1、2层,房屋产权证分别为:来房权证来字第××号、第××号以清偿债务。现已二拍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来宾市东二路180号嘉美商业中心-1、2层,房屋产权证分别为:来房权证来字第××号、第××号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卢胜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七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