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栗时朝,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