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25、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创群电子厂、郑汉荣、深圳市杰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25、2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郑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创群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郑某。被执行人郑某,住深圳市宝安区XX。被执行人深圳市杰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禹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创群电子厂、郑某、深圳市杰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XX、XX���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创群电子厂、郑汉荣(中国)、深圳市杰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创群电子厂、郑汉荣、深圳市杰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一案,(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郑某在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XX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XX的XX牌小型汽车一辆。对上述扣划的款项,本院在依法扣缴执行费XX后,将余款XX元汇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伟 军审判员 杨 守 辉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嫏 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