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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寄课课与被告张小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寄课课,张小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寄课课,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张小林,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寄课课与被告张小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寄课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寄课课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振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