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寄课课与被告张小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寄课课,张小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寄课课,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张小林,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寄课课与被告张小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寄课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寄课课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振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