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方慧娟与施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慧娟,施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109号原告:方慧娟,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祁门县。委托代理人:许金奎,46岁,住祁门县。被告:施织胜,又名施志胜,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慧娟诉被告施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慧娟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方慧娟负担。审 判 长 钱 萍审 判 员 苏香红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