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9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伟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北边路西,以其爱人与被害人许某有矛盾为由,对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许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许某左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2年9月6日在本市二七区郑飞小区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现双方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北边路西,遇到与其爱人素有矛盾的被害人许某,遂心生报复,挥拳对被害人许某的头、面部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许某左眼眶内壁骨折,鼻骨左侧骨折,移位明显。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左眼及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2年9月6日在本市二七区郑飞小区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现双方已达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许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且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许某陈述,案发当晚,其下班路过案发地点时,被告人李某甲从路边胡同内跑出,朝其面部打了一拳,后又将其从电动车上踹下来,用拳头朝其后脑部、嘴、鼻子等部位击打,其大声呼救,李某甲就跑了。2、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害人许某指认被告人李某甲就是案发当晚打伤其的人。3、证人董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被害人许某一起下班,当时许某骑车走在前面,其步行在后,行至案发地点时,其听到许某叫“打人了”,其快步上前,看到许某站在原地,脸上都是血,打她的人向胡同内跑了,其看到那人的背影很像李某甲,因为李某甲头发很少,是个秃顶,所以其认得出来。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许某因工作问题素有矛盾,2012年7月25日晚,其回家发现丈夫李某甲不在家,过了两天,李某甲告诉其,他在大学路与长江路一个胡同内打了许某一顿。5、被告人李某甲当庭供认了其殴打许某的事实。6、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许某左眼眶内壁骨折,鼻骨左侧骨折,移位明显,左眼及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7、民事赔偿部分的证据材料。8、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有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 燕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