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一初字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宋自振与王子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自振,王子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一初字148号原告宋自振,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代理人李道真,男,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树,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自振诉被告王子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自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