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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荣兴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荣兴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普华镇马楼村街道桥西。法定代表人王连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瑛,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荣兴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中段93号。法定代表人陈荣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荣兴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科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自行负担650元。审 判 长  冯建利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