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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赵天生与荆新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生,荆新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0674号原告赵天生,男。委托代理人董桂宝,镇江新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新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生与被告荆新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赵天生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生撤回对被告荆新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天生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