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赵天生与荆新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生,荆新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0674号原告赵天生,男。委托代理人董桂宝,镇江新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新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生与被告荆新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赵天生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生撤回对被告荆新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天生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