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彭华生、彭焱、彭 、彭静与被告李志述、张琼及第三人周正勋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华生,彭焱,彭燚,彭静,李志述,张琼,周正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彭华生,男,生于1948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系宣汉县教育局退休职工。原告:彭焱,男,生于1971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宣汉县新华书店下岗职工,系彭华生之长子。原告:彭燚,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宣汉县中药材公司下岗职工,系彭华生次子。原告:彭静,女,生于1980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系彭华生之女。法定代理人:彭华生,男,生于1948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系彭静之父。委托代理人:方正,男,生于1945年10月18日,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西街恒升院*号,系彭华生之叔。被告:李志述,男,生于1963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张琼,女,生于1968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系李志述之妻。委托代理人:何正伟,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正勋,男,生于1942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彭华生、彭焱、彭燚、彭静与被告李志述、张琼及第三人周正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彭华生、彭焱、彭燚、彭静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华生、彭焱、彭燚、彭静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华生、彭焱、彭燚、彭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华生、彭焱、彭燚、彭静负担。审判员 刘明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仕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