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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师华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铂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403号原告贾铂旭,女,200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涉县。法定代理人师华芳,女,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负责人张清亮委托代理人史全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华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师华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华芳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