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委托代理人:吕明,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