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磁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委托代理人:吕明,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