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蒋含永与杨士平、姚兰芳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含永,杨士平,姚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209号原告:蒋含永。被告:杨士平。被告:姚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含永与被告杨士平、姚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交��明一份。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给付出借人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士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