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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刘毅与杨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杨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刘毅,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杨捷,女,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毅申请执行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杨捷在银行有存款。因杨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杨捷的银行存款4600元;二、对于杨捷尚未履行义务的7150元,从即日起在其上述工资账户内每月扣划2000元,直至扣清为止。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变更杨捷的上述工资账户及工资发放方式;三、终结本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宏业审 判 员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赵振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豆雪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