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与陈汉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天龙电子有限公司,陈汉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56号原告:嘉善天龙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其芳。被告:陈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汉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天龙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天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