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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户籍地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焦某,女,汉族,现住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4月23日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诉讼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