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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杨凤霞、杨玉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杨凤霞,杨玉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敬庄,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凤霞,农民。被执行人杨玉惠,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凤霞、杨玉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玉惠所有的坐落于曲阳县灵山镇十字街北(房屋所有权号2007-497)商住房一栋。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允许被执行人杨玉惠居住,但不得有买卖、赠与等实体处分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杨玉惠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