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杨凤霞、杨玉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杨凤霞,杨玉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敬庄,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凤霞,农民。被执行人杨玉惠,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凤霞、杨玉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玉惠所有的坐落于曲阳县灵山镇十字街北(房屋所有权号2007-497)商住房一栋。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允许被执行人杨玉惠居住,但不得有买卖、赠与等实体处分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杨玉惠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