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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永林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下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委托代理人丁再国,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永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林祥。本院在审理合同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南京永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