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俄底友作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俄底友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139号罪犯俄底友作,又名俄底莫友作,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金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底友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起于2006年1月5日止于2017年1月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7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10月4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40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并处罚金8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底友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