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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与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地址:惠州市河南岸新岸路1号。负责人黄一飞。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莉应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0184.34元及相应利息(至2012年5月21日止的利息13514.77元,自2012年5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贷款利息、罚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及律师费19561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莉所有的房产,以偿还债务。上述房产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学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