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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董某某,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