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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保陕西公司及第三人胜达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简称某某财保陕西公司)。负责人史某某,经理。第三人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保陕西公司及第三人胜达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88元。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赵永义审判员 王艳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明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