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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某某,女,195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卜永奇,陕西省潼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5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虹霓,女,陕西省潼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考虑到子女感受,为缓解夫妻关系,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牛审 判 员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