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某某,女,195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卜永奇,陕西省潼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5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虹霓,女,陕西省潼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考虑到子女感受,为缓解夫妻关系,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牛审 判 员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