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莫寒职务侵占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寒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寒,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东兰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0********,壮族,大学文化,系广西河池市中山民族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米场镇中路125号,家住东兰县东院镇板逢村弄文屯45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寒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铁松、代理检察员覃克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寒系民办广西河池市中山民族学校教师,2012年担任该校高一(1)班班主任。因学校部分学生未及时缴纳学费,学校领导要求各班班主任督促学生交纳学费。2012年9月至11月,莫寒收取其所管的班级学生学费共计人民币26600元,后将该款占为己有,未上交学校,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学校发现后于2012年11月9日报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莫寒家属代其退赔28000元给学校,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李嘉伦、罗美墨、罗泽起、罗美咪、陆富海、刘袍、周慧敏、丘捃玲、岑小艳、袁丽飞、韦秀康、谭纯帆的证言、收据、收条、谅解书、河池市中山民族学校证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告人莫寒的有罪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寒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学生上交的学费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达人民币26600元,属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寒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案后,被告人莫寒认罪态度好,其家属代其全部退赔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其庭审时自愿认罪,上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莫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寒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佩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