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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进生、戴展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进生,戴展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4-24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4月23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3年4月23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8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负责人朱石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进生,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戴展香,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廖进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廖进生、戴展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缓交3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