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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邱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邱雷,赵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谢敏,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宝代表人:赵素慧。被执行人邱雷。被执行人赵素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邱雷、赵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邱雷、赵素慧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逾期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邱雷、赵素慧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人民东路新世纪大厦四、五层房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本金12788460元。现查被执行人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4月23日,被执行人温州嘉宁经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借款本金5211540元及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3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