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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61号原告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王华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罡,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刚,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刚劳动争议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3)29号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王玮审判员  王钰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垒 来自: